2018年2月1日 星期四

信義國小教師聘約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國民小學教師聘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聘約依「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共同訂定之。
第二條 本聘約為本校與教師間之唯一聘約,全校教師一體適用。甲、乙雙方不得與任何團體或個人另定本校聘約,否則視為重大違約論,若因而造成他方傷害或損失者,得依法請求賠償。

第二章 聘 期

第三條 本約為 聘,聘期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期滿本約效力中止。
第四條 甲方之聘任期限規定如下:
初聘:初聘為一年
續聘: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兩年。
長期聘任: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長期聘任每次為七年。
第五條 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起聘日為每年八月一日。
第六條 於學期中聘任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甲方應於二十日內及每年五月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訂聘約日期。
第八條 乙方聘約到期,不願接受續聘或甲方不再續聘時,辦妥離職手續後,甲方應給予乙方離職證明。
第九條 乙方接到聘書後應於三十日內將應聘書送交甲方。逾期仍未應聘者,甲方應依乙方所留之戶籍所在地依法催告,經催告逾十四日仍未應聘者以卻聘論,甲方概不負責。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甲、以雙方之權利與義務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寒暑假期間乙方應有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應自編或自選教材。乙方對教材、教法、及教學活動實施方式,
應本專業自主原則進行。乙方依專業知能有決定評量方式之權利。
第十三條 當有學生監護人對乙方之教學方式提出書面質疑時,應交由各科教學
研究會邀集相關專業人士研商解決。
第十四條 甲方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任教師組織職務為乙方聘任條件。甲方不得因乙方擔任教師組織或參加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其辦法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乙方有參加校務會議及教學相關會議之權利,並具有提案、表決、複決、選舉、被選舉、罷免權。
第十六條 乙方有對甲方提供教學及行政事項興革意見之權利。
第十七條 甲方行政單位應配合乙方教學上正當要求。
第十八條 乙方任職期間應奉行法令,遵守學校章則及本校校務會議決議之各事項。並不得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應聘所提出之各項文書表件等,應無虛偽變造情事,若所提出之文件資料不實而有影響學生受教權時則視同違約。
第二十條 應聘後辦妥相關手續,及為本校教師,應遵守本校教師聘約各項有關規定,並得享受本校員工應享之權利。
第二一條 乙方執行職務時,非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至損害他人權益時,由甲方、乙方、學生家長代表等協商解決。

第四章 工作條件與工作要求
第二二條 乙方應從事教學之相關進修活動以提升教學品質。
第二三條 乙方應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自主權為全體共同責任。
第二四條 乙方得拒絕與教學無關之工作,如有爭議時,由甲方與教師會協商之。
第二五條 乙方上課期間,若學生有生理上的需求而需他人陪同照料之情形時,應經級任教師及班級二分之以以上家長同意,使可進入教室陪讀。否則學校不得自行允許非學生身份者進入教室陪讀。
第二六條 乙方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但應事前約定雙方同意之時間及地點,以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為原則。雙方溝通有困難時,學校、教師會及相關人員應給予善意協助。
第二七條 乙方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提供學生個人及家庭資料。

第二八條 甲方有義務保護教師個人隱私,及維護校內教師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九條 有關乙方之敘薪、福利、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留職停薪、保 險、出國、進修與研究均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若未依法辦理乙方得請求賠償所造成之損失。
第三十條 乙方之出勤、上課、上班、差假、獎懲、考核等相關規定,悉依教育局與臺北市市教師會訂定之規定辦理。
第三一條 乙方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公平原則妥適安排。授課時數由學校與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含專、兼任、代理代課教師、行政人員及特殊班級之相關專業人員),制訂編配原則。
教師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或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議定之。
第三二條 校長得聘教師擔任班級導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但前述人員產生有困難時,由校長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訂延聘規則,受聘教師均應遵守。
第三三條 乙方任職期間,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提昇教學所進行之教學專業視導評鑑。
第三四條 甲方應將教師進修研究機會與資訊公開,並依公正、公平原則給予乙方進修機會。
第三五條 長期聘任之教師應由政府視財務狀況給予研究,進修等之補助。並每七年給予一學期之進修權利。
第三六條 甲方應免費提供場地給乙方舉辦親師活動、校內教師聯誼及教師會辦理各項活動。但乙方應遵守場地借用辦法。
第三七條 甲方於上班時間外要求乙方加班時,應依規定給予加班費或補休。

第五章 違約罰則
第三八條 乙方接受聘任後,甲方非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三九條 聘任期限未到,乙方如有不得以之情形必須終止或解除聘約,應於一個月前商得甲方同意,使得為之。
第四十條 聘約期限未到,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離職、中止或解除聘約時,視同毀約,乙方應賠賞甲方自毀約日起至甲方新聘教師聘約生效日止前支付之代課費,但以一個月為限。上述情形,乙方所受領自甲方之本薪、職務加給及請領自甲方按月給付之各種款項,甲方得依未實際從事教學部分,依法令規定按日追繳之。
第四一條 乙方未依請假手續不到校上課,甲方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要求乙方賠賞支付其代課費用。
第四二條 教師違反聘約,將移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對於審議結果應予遵守,並呈校長批准報教育局核定後生效,聘約關係依核定內容為持續或終止。

第六章 聘約訂定與修改
第四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本校教師聘約之制訂與修改,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後為之,雙方應遵守協商後所達成之共識。聘約存續其間,學校與受聘教師就權利義務關係之新生調整事項,應由校長與學校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時,學校聘約應隨同修正。
第四四條 本約自教師應聘並完成各項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四五條 甲乙雙方認為本聘約於有效期間內有修改必要時,應予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同意並重新簽定聘約後,始生效力,其聘約與原約同。

第七章 教師之申訴與訴訟管轄法院
第四六條 乙方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甲方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訴訟,其辦法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七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聘約所生之訴訟,以本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八條 本聘約內如有未盡事宜,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九條 本聘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照,自應聘之日起生效。





2017年5月9日 星期二

五年級入班性平課程宣導

邀請愛盟基金會8位講師分別入班為五年級學童進行性平課程指導,並邀請家長進行觀課活動。

2017年4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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